布拉特马·班纳吉:《国家(和)暴力》(2017)
“印度青年民兵”(the Bajrang Dal)的印度教民族主义者
作者:布拉特马·班纳吉(Prathama Banerjee,印度新德里发展中社会研究中心)
译者:陈荣钢
来源:Containing Violence: a symposium on why strategies of pacification are failing. SEMINAR 691 – March 2017
国家暴力是现代暴力的例证。我们承认,种姓、性别和其他社会暴力形式,但在今天我们谈及暴力的概念时,国家暴力一定占据一席之地。这是因为现代政治在国家的概念和暴力的概念之间建立了一个基本的等式。
自由主义把国家定义为机构(agency),它吸收、控制自身的暴力,使社会成为可能。国家垄断暴力,并在事后有选择地、约束地重新部署暴力,这样就能在臣民中强制实现社会性(sociability),从而确保生命、人身、财产的自由和安全。在早期殖民主义和当下地缘政治术语中,这个过程叫“平定”/“绥靖”(pacification)。
自由主义要把暴力放在一边,要用管理生命代替执行死亡。因此,自由主义以“主权暴力”(sovereign violence)的名义定义国家。自由主义的批评者补充道,主权暴力是现代国家的起始点(如殖民征服),之如暴力的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的起始点,并且国家的存在依赖这种原始主权暴力的反复上演,比方说定期设置紧急时刻(“反恐”)和例外空间(“殖民地”、“难民营”、印度《武装部队特别权力法》规定的“边境”等等)。
诚然,国家暴力有不同含义和形式。然而,无论我们谈论的是构成法律的暴力还是维持法律的暴力,主权暴力还是生物政治暴力,合法暴力还是例外暴力,牺牲性暴力还是救赎性暴力,压迫性暴力还是抵抗性暴力,我们仍然主要借助“国家”来思考暴力,或者借助法律和主权等代用范畴来思考暴力。
对现代暴力的思考围绕国家展开,而我要做的是把它复杂化。我不区分本雅明、施密特、阿伦特、福柯、阿甘本等欧洲哲学传统中的暴力现象。我要重启一个基本的问题:国家(state)到底是什么?
要回答“国家是什么”,就必须跨越我们今天所知的三种不同的政治制度——殖民国家(the colonial state)、民族国家(the nation state)和当代全球政府形式(the contemporary form of global government)。请注意,尽管这三种政治制度彼此之间有很大不同,但它们都使用自由主义的语言——在殖民国家是“法制”(rule of law),在民族国家是代议制民主,在全球政府是自由和安全。
当我们谈论“国家暴力”或“国家恐怖”的时候,我们通常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定义“国家”。国家成了一种单一、连贯、集中的实体,像具有意向性(intentionality)的代理人(agent)一样运作。国家通过它下辖的工具(警察和军队)来行驶暴力。不过我们知道警察和军队不等于国家本身,国家是超越这些暴力工具的东西。
那么国家是什么呢?或者说,国家在哪里?欧洲政治哲学传统认为,国家是主权权力本地化、浓缩、成形之处。主权权力既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还是通过宣布例外状况来中止法律的权力。
历史上,主权权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它能体现在国王身上,也能被视作“四肢健全”的“超人类”(如霍布斯的《利维坦》),还能被认为是一个由治理技术组成的复杂机器。或者,主权可以像现代性那样,以概念的抽象、世俗化的神学原则为形式,如黑格尔的“精神”(Spirit),自由主义理论中的法律(the Law)或韦伯社会学理论中的理性(Rationality)。
霍布斯《利维坦》封面(1651)
无论主权权力的历史形式是什么,主权似乎不仅是从社会或社群中抽象出来的,而且超越了社会或社群。因此国家被定义为其对共同生活的外在性。我们开始从一个普遍的国家/社会二元论的角度来思考国家。
殖民国家是绝佳的主权例子,它有绝对的外部性形式。殖民国家建立在征服之上。换言之,殖民国家不仅是外部的,而且对它统治的社会来说,这个国家是外来的(foreign)。因此,殖民国家可以对臣民实施无条件暴力,因为它既不代表它统治的社会,也不希冀于从殖民地获得合法性。
殖民国家声称自己体现了抽象而难以捉摸的“法制”。所以拉纳吉特·古哈(Ranajit Guha)才会认为,在印度之上建立起的现代国家根本是“没有霸权的统治”(dominance without hegemony),即纯粹的主权统治,没有臣民的同意或参与。因此,1947年的印度继承了外部的、暴力的国家结构,这仍困扰着今天的印度。
鉴于殖民主义的事实,我们需要重新思考主权(sovereignty)的历史和理论。欧洲政治哲学从犹太教—基督教政治神学的角度来定义“主权”,构成主权权力的形象是超验的、惩罚性的、决定性的上帝形象。记住,在殖民前的印度并没有这样的主权思想传统。《古印度法典》(Dharmashastras)这样的古典法律文本从未将国王置于法律之上,国王也不是法律的来源。法律和“瓦尔那阶序”(varnashrama)的社会结构相联系,先于国王存在。
根据《梨俱吠陀》〈原人讼〉所绘的瓦尔纳阶(来源:Wikipedia)
这不意味着早期印度是无权(powerless)的,也不是说首陀罗种姓的人(Shudra)因为“瓦尔那阶序”不允许就从未成为过国王。恰恰相反,在早期和中世纪的印度有许多低种姓国王。即便如此,《政事论》(Arthashastra)也从未将国王的权力等同于对社会进行立法的权力。王权来自他根据不同风俗习惯或土地法实施正义和惩罚(danda)的能力,而不来自制定新法或中止现有法律的权力。
换言之,国王不在社会之上或之外。法律受制于社会斗争,国王本人亦身处其中。即便是中世纪晚期“全能的”莫卧儿皇帝们的统治,也不是犹太教—基督教意义上主权者进行的统治。莫卧儿皇帝们的统治是一个精心设计的权力共享制度,包括通过仪式上的礼物分享皇帝的神性。这种制度离不开一个由联盟和贡品国王、修道院、寺庙、神龛和商人行会组成的网络。我认为这不叫主权,而是一个分裂、离散的主权系统。
【译注】班纳吉写过另一篇文章来探讨“主权”(Sovereignty)和“统治权”(Ascendancy),Sovereignty and Ascendancy: south Asian reflections,中文译本《主权与统治权:来自南亚的反思》参见:
https://xianxiao.ssap.com.cn/catalog/detail/id/5468886.html
在这个背景下,殖民国家喷薄而出。殖民国家是一种绝对的外部性,这种形式被编码为“法制”。因此,主权(和法律)建立在征服的时刻,而不建立在任何超验上帝或社会契约的概念上。因此欧洲政治哲学的主权不一定是国家权力的普遍形式。对我们来说,这种主权形式是新的,是一种殖民的、现代的权力形式,立足于历史外在性而非超验性。
这种历史的外部性通过国家对法律和理性的不断援引而发挥作用,支撑着国家比它所治理的社会更先进的形象。国家挥舞法律这个干预社会的理性工具,在紧急情况下中止常规法律运作,在对不具备司法公民资格的贫困和边缘人口的日常治理中中止常规法律运作。
在后殖民地,人们在普通生活中遭遇了法律的外部性、不可捉摸性和任意性。这就是苏迪普塔·卡维拉吉(Sudipta Kaviraj)所说的“国家的魅力”(“enchantment of the state”),指寄希望国家从它的绝对外部性和对社会结构漠不关心的立场出发,用法律去解决诸如种姓、性别不平等的问题。这也导致微依那·达斯(Veena Das)所说的“国家的不可控”(“illegibility of the state”)。在印度,法律本身通过不可预测地应用暴力、神化、魔力、借口来运作,这导致主体对法律的体验既不可理解,又非常便于谈判和操纵。
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与国家打交道几乎没有一个统一的、一以贯之的主权代理人。国家被分解成一个具体代理人和机构——警察、军队、市政府、法院、官僚机构等,以及诸如合法性和非法性、暴力和发展、民主和正义等非具体观念组成的不平衡网络。
国家暴力不仅是“国家”造成的暴力,而且是有权势的个体和专门机构造成的暴力,包括官员、警察、士兵、有政治关系的“大人物”、法院、大学等等。同时,国家暴力以公共和私人身份实施暴力。因此,国家暴力和社会暴力通过相互调解获得了意义,使现代“民主”暴力的形式成为可能,而这种暴力只是部分地被还原为“国家暴力”本身。
今天,印度教激进组织以“保护牛”的名义迫害贱民和穆斯林。显然,这种形式的暴力有利于持续生产印度高种姓的多元主义。没有这种暴力,印度教右翼的民族主义就无法维持。然而,政党或警察不能以国家行为者的身份释放这种暴力。所谓的“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组织——如“国民志愿服务团”(RSS)和“印度青年民兵”(the Bajrang Dal)通过社会动员(mobilization)和社会分化(polarization)发挥作用。“印度人民党”(BJP)等政党则通过政策和议会、警察和军队的“理性”机制发挥作用,他们是国家代理人。
“国民志愿服务团”(RSS)
因此,不能完全从国家的角度来理解目前针对贱民和穆斯林的暴力,还要考虑非国家/社会的暴力。它必须被理解为自由民主生产所固有的一种当代形式暴力,在这种暴力中,国家行为者模拟社会行为者,社会行为者引入“准国家的”范畴和做法,以便在正式的“国家—社会”划分中制造代表性的连续性。这一点解释了后殖民国家的极端暴力。它没有能力,甚至不愿意承担全部的主权权力和暴力垄断,因为它依赖于社会分工的持续动员。
尽管法律的手伸得很长,尽管暴力极端而任意,但是现代国家拒绝在后殖民地承担绝对主权。在后殖民地,各种日常暴力持续存在——尽管现代国家将其严格列为非法。针对贱民和少数民族的暴力、强奸和虐待妇女等暴力的法律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但这些暴力仍在继续,并应证了现代自由主义的暴力垄断论。
更重要的是,国家本身也是社会暴力的参与者,如军队在东北地区的强奸行为或警察在古吉拉特邦杀害穆斯林的共谋行为。这让人觉得国家本身就是主导群体手中的社会暴力工具。似乎,国家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实体。自由主义认为这是后殖民地的“失败”或不完整的国家建设的结果。然而,我认为这是民主国家的一个构成方面,这一事实暴露了主权概念在普遍应用中的局限性,实际上是其虚构性。
我不会和一些马克思主义者走到一起,面对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修正时把国家本身想象成一个与统治阶级相同的社会实体。在他们看来,国家暴力似乎与社会暴力是对称的,并来源于社会暴力。似乎两种暴力的唯一区别在于国家拥有特殊的暴力工具,如军队和警察,因此更加有效。因此,共产主义和毛主义政治把终极政治行为想象为夺取国家权力并代表被压迫者部署国家权力。
这种修正的马克思主义颠倒了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它针对自由主义的国家非社会化而将国家社会化。然而国家的形象没有受到干扰。马克思为无产阶级专政辩护的出发点,不是工人阶级的社会特殊性,而是无产阶级本身作为普遍阶级的概念化。
即使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家的“国家性”(state-ness)也取决于某种普遍性的伪装,而不考虑当时统治阶级的社会特殊性质。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家也是一种主权超验(sovereign transcendence)的形式。
这种主权概念是欧洲政治哲学的核心。我试图从殖民主义和后殖民主义的经验来提问题,简要介绍其他可能的国家构成,例如前殖民南亚传统中的统治权。我认为,在后殖民背景下,行驶治理术和国家暴力离不开种姓、性别和社群的权力调解和转化,该权力分散在种姓群体、父系家庭、宗教和多数民族中。
同理,国家机关可以调解和转化种姓、性别、社群的权力。这样的背景很难用标准的国家/社会二元结构来描述,也不能用国家/社会的身份来描述。这背景可能更适合被描述为一种自由民主的构成,它通过不同的、相互竞争的主权中心网络来运作,只是问题变成了它是否可以被称为主权,因为这个词不再具有单一性或超验性的内涵。
如果我们选择继续使用“主权”一词,那么种姓、社群、家庭和民族也是主权领域,因为它们对成员行使监管和惩罚的权力。
暴力有时调动国家本身,在国家法律面前操弄“民主”。种姓、族群、家庭和国籍也受到内部矛盾和斗争的影响。因此,种姓、族群、家庭和国籍不只是身份,在我的解读中,它们也是统治的形式,它们本身就是政治。
在这种重述中,国家只是另一个主权节点,与其他主权节点并列。国家同时做着三件事。第一,国家试图绕过其他的权力中心,以便通过个体化来进行治理(比如推广唯一的身份证号码)。第二,国家也做完全相反的事。国家动员和利用其他主权(比如把作为民族或种姓的印度教徒动员为民主选区)。第三,国家试图挑起和调解社群内部的斗争和社群之间的竞争(比如支持北印度家庭中女童的法律)。
反过来,种姓和社群动员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巩固他们自己的主权,并将国家机构变成社会冲突的舞台。
从主权的多重性和竞争性的角度来看,这种对政体的重新描述需要新的国家理论,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也需要在当代民主中探索新的暴力理论。在此,我们可以从对当代全球治理形式的研究中得到启发。现代世界被看作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然而,20世纪的地缘政治思想一直幻想全球政府,它可以跨越国家主权,模拟一种基于普遍法律的普遍国家。
联合国的困境,美国的世界性金融帝国梦想的破灭,以及今天欧盟内部的紧张局势,都表明了想象任何这样的超级主权都有困难,这种超级主权假设能够管理全球范围内的国家主权竞争。因此,这种状况反映出我们民主制度的内部处境,我将其重新描述为主权纷争,在这里民族国家试图以民主的名义取代和调动这些主权。
迪迪埃·比戈(Didier Bigo)把当今世界描述为一个复杂的网络,这个网络中有民族国家、国家警察、国家军队、军事警察、和平队、领事馆、移民局、机场、海关、统计机构、数据库、生物统计学家、人口分析家、犯罪学家、安全机构,以及我想补充的资本主义公司、股票和商品市场、网络和媒体组织,以及事实上的激进组织(“伊斯兰国”或其他)。通过侧向的机构交流,这些在体制上拥有主权和自主权的全球参与者在国家管辖范围内运作。
迪迪埃·比戈认为,所有这些都集合在一个连贯且全能的全球安全制度“确定监控技术”(Banopticon)中。人们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他的结论。但是,我和他有一样的感觉,那就是当今世界由多种机构和社群主权,以及跨机构行动组成。也就是说,当今世界的暴力不全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暴力。我不认为国际关系和政体内部的局势是一样的,但我确实想借用比戈对主权概念的批评。
迪迪埃·比戈认为,这些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作用的多种机构,实际上在政策和认识论上与国家机构(如立法机构和各部委)构成竞争关系。也就是说,在国家的某种形式中,“知识—权力”的多个焦点离不开主权的单一中心。因此比戈把当代世界秩序称为自由主义而不是帝国主义。
在另一个层面上,比戈还坚持认为,全球政府的跨/超国家运作意味着我们不能再以内部和外部之间的稳定二元结构来思考国家。因此我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被颠覆了,因为我们不能再把政治权力想象为民族国家与民族社会的关系。
人口、金钱、经验、信息、数据、监管人员以及暴力技术的跨国界流动,导致了国家社会(如果曾经有的话)和国家文化的“内爆”(implosion)。因此,不可能把民族国家想象成唯一的主权中心。
与其把国家想象成一个单一的主权中心,不如把今天的政治制度理解为“外部性”(externality)的操演,这样更合理些。
从全球角度来看,正如比戈所言,“外部性”表现为超领土的威胁、风险和疾病,表现为超国家社群和移民人口,表现为不受管制的信息和技术流通,还表现为治理渠道中的秘密和泄密等等。在这里,“外部性”并不是指空间意义上的“外面”(outside),而是具有社会性的内涵。“外部性”是一种“处境”(condition),在这种处境中,共存的民族和人员是外来者、外国人。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政体(polity)是一个由多个规范性和强制性权力中心组成的网络,包括国家、种姓、社群、家庭、地区、跨国公司、媒体公司、市场、官方或非官方的跨国暴力代理人。现代国家必须跨越、管理、驾驭这些权力。多种主权是“外部性”的彼此相遇和接触——是“相遇”而不是“社会性”。
这是暴力的不同面孔。它是中介暴力或远距离的武力暴力,不一定需要国家和人民之间面对面接触(尽管今天在印度东北部和克什米尔等地执行主权的模式还是后者)。在古吉拉特邦,由私人安全机构或印度教暴徒实施的暴力,或由恰蒂斯加尔邦的纳萨尔派(Salwa Judum)实施的暴力,都是与国家相隔甚远的暴力,但也不完全是非国家暴力。如果我们要准确把握现代暴力的现象,就不能不在概念上区分它们。
恰蒂斯加尔邦南部纳萨尔派(Salwa Judum)志愿兵
这种形式的暴力由“社会性”和“外部性”的语言支撑。因此,吃牛肉的贱民和穆斯林、毛主义煽动者、激进的学生、异教神的崇拜者都被贴上“反国家”的标签。
也因此在克什米尔,人口和国家被构成相互的外部性,使得暴力变得正常而必要。因为只有把它们当作“外部性”,今天才能合法地对不同政见者发动暴力,同时维持一种自由民主的代议制形式。也许我们需要把民主本身想成一种实际存在的形式,而不是一种规范的理想,以便全面把握当代的政治暴力现象。